关于代征政府性基金发票开具方式
调整的公告
尊敬的各客户及合作伙伴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:“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,不属于应税交易,不征收增值税”,为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,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,我公司就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发票开具方式作如下调整:
一、调整范围
本次调整涉及我公司代征的以下三项政府性基金:
(一)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
(二)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
(三)农网还贷资金
二、调整内容
(一)发票类型变更:自电费所属期 2026年1月1日起,上述政府性基金不再开具《电子发票(增值税专用发票)》,统一调整为开具《电子发票(普通发票)》。
(二)税率标注规范: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“税率/征收率”栏统一标注为“不征税”。
三、重要提示
(一)本次调整仅为发票开具形式变更,不改变政府性基金的代征标准及缴费金额,也不影响相关款项的合规性入账。
(二)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,敬请留意发票调整带来的进项税差异。
(三)2026年已按原形式开具的发票,待我公司进行统一处理。
(四)电费所属期为2025年12月31日以前的政府性基金,仍按原形式开具发票。
四、咨询服务
如您在发票接收、使用过程中存在疑问,可到我公司各营业网点咨询。
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,我公司将持续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,为您提供合规、便捷的服务。
特此公告。
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
2026年2月10日